虚假宣传诱骗老人消费、擅自收集老人信息……七起典型案例公布|无码国产色欲XXXX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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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0月29日电 据“市说新语”微信公众号消息,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按照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要求,部署开展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科奥世纪百货店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及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案情介绍

  北京科奥世纪百货店(下称当事人)通过“线下引流+私域直播”模式开展经营活动,将普通鸡蛋冒充“富硒鸡蛋”,以“1元购10枚富硒鸡蛋”为噱头,吸引中老年消费者到店注册会员、加入微信群,构建私域流量池,并依托小程序开展直播。当事人在直播及微信群中虚假宣传初级农产品“黑玛卡”为“法国兰蔻集团出品”,具有“调节身体机能”“紧致抗皱”等功效,虚构产品功能,冒充品牌合作。此外,当事人在消费者注册会员过程中,未明示、未征得同意,擅自授权并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严重侵害中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经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12.04万元罚款。

  案情评析

  本案是“线下引流+私域直播”新型营销模式下多重违法的典型案件,违法行为集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与个人信息侵权于一体,危害后果叠加。当事人精准聚焦中老年消费者,利用其健康焦虑、信息辨识能力较弱等特点实施针对性欺诈,严重侵害老年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办有力震慑了不法商家,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阿换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阿换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通过自建网站开展私域直播,外聘主播向中老年消费者推介“君仙谷不老酒”“舒康奇力子灵芝孢子油软胶囊”等产品,并在直播中宣称上述产品具有疾病治疗功效。另查,上述产品为普通食品或保健食品,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真实性,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5万元罚款。

  案情评析

  本案中,不法商家紧盯老年消费者健康需求,借私域直播隐蔽性特点,以“伪科学养生课”“专家一对一咨询”为诱骗幌子,通过虚构产品功效、夸大治疗价值等违法手段实施欺诈,严重侵害了辨识能力较弱的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办有力震慑了不法商家,切实筑牢了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屏障,为规范私域直播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银发经济”消费环境提供了典型示范。

  三、安徽省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滁州越强医药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滁州越强医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通过短视频平台开展健康讲座,将老年消费者引流至自建微信群。当事人在微信群内组织老年消费者收看养生保健课程节目并推介所销售药品灵芪红胶囊具有“永葆青春、延长寿命”等功效,严重夸大药品实际效果。此外,推广客服还在群里冒充消费者发布诸如“效果非常好,再订2个月的量”等不实购买信息及评价信息,诱导群内真实客户下单。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罚款。

  案情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精准画像锁定老年群体,通过网络直播引流至私域,利用虚假宣传与“水军”话术设计诱导线上下单,链条设计严密、环环相扣,系统性侵害老年消费者权益。本案的查办有效打击了利用网络“坑老”“骗老”违法行为,有力震慑了不法网络经营者。

  四、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东乡区兵秀日化用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抚州市东乡区兵秀日化用品经营部(下称当事人)在“白云山维一植物精油”“红景天精氨酸胶囊”等产品的宣传资料和产品解读中宣称上述产品具有“淡斑美白”“提高自身的免疫力”“抗辐射、抑制癌细胞”等功效,并向中老年消费者进行宣传销售。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真实性,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罚款。

  案情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利用老年消费者追求健康的迫切心理,精心设置陷阱,对普通食品或保健品进行虚假、夸大宣传,声称能治疗疾病,欺骗老年消费者购买超出实际需求的高价食品、保健品。本案的查办有力打击了上述违法行为,并提醒老年消费者理性消费。

  五、山东省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冠县怡鑫生活便利超市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冠县怡鑫生活便利超市(下称当事人)以“一元钱购买10个鸡蛋”的宣传吸引老年消费者到其经营场所,通过生产商网络直播、现场讲解等方式,推介销售蜂亿健牌维生素D软胶囊、盛力源牌鱼油软胶囊、枸杞蜂蜜等产品具有抗菌、抗氧化、增强免疫、降血糖、降血脂、抗肿瘤等多种功能,对人体有着广泛的医疗、保健作用。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产品均为普通食品,实际并不具有其宣传的功效。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真实性,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6万元罚款。

  案情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打着“包治百病”的旗号向老年消费者兜售“蜂亿健”等普通商品,利用老年消费者的情感需求,通过假意关怀乘虚而入,借机推销产品。本案在查处过程中同步开展普法宣传,通过面对面讲解,向现场老年消费者清晰说明涉案产品的法律定性及法规要求,有效争取理解与支持,成功打击了针对老年消费者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康尔美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广州康尔美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通过以老带新的形式引流顾客,并通过宣讲活动向中老年消费者宣称其销售的“红曲银杏叶丹参胶囊”,具有消除斑块、改善高血压和糖尿病、提高免疫力、养护血管、改善睡眠、预防骨质疏松等功效。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为保健食品,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真实性,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5万元罚款。

  案情评析

  当事人通过现场宣讲等方式开展会销活动,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效,诱骗老年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严重侵害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办有力震慑了不法商家,切实维护了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瑞康之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四川瑞康之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组织老年消费者免费体验产品并观看“蜂胶苦瓜银杏叶软胶囊”宣传视频,视频中宣称该产品具有“治疗糖尿病、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等功效。经查,上述产品为保健食品,不具备疾病治疗效果。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罚款1.60万元。

  案情评析

  本案揭露了“免费体验—制造焦虑—虚假宣传—高价销售”的违法链条,当事人通过编造虚假的营销话术,诱使老年消费者迷信“神药”,购买“高价低质”产品。本案的查办推动了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宣传合规审查机制,助力净化保健品市场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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