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挖偷渡案里遗漏的诈骗犯罪:名为“当水电工”实为偷渡境外“搞诈骗” |被灌满各种玩具c到失禁视频
名为“当水电工”实为偷渡境外“搞诈骗”
贵州黔南检察深挖偷渡案里遗漏的诈骗犯罪
□ 本报记者 王家梁
□ 本报通讯员 丁艳红 丁永忠
不久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朱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增加认定朱某某犯诈骗罪,刑期由一审的十一个月改判为二年十个月。
隐藏的诈骗犯罪线索是如何被检察官发现的?《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走进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和惠水县检察院,深入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
经惠水县公安局民警侦查发现,朱某某于2023年2月中旬,经王某某邀约,伙同朱某林、向某某从云南省丘北县乘坐高铁出发,后换乘面包车抵达中缅边境,并在“蛇头”协助下,翻越边境墙,非法偷渡至缅北果敢老街,从事“水电工作”。
“对方说在缅北做工程,当水电工一个月能挣1万元到2万元。想到收入这么高,我就同意了。”讯问中,朱某某如实供述了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但辩称自己赴缅北只是从事水电工作,并未参与诈骗活动。
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以偷越国(边)境罪将朱某某移送惠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中,惠水县检察院检察官秦莎莎敏锐地察觉到,朱某某偷渡至缅北的主观动机存疑。
秦莎莎反复审查卷宗发现: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先后对朱某某进行了七次讯问。在前三次讯问中,朱某某供述称自己系独自偷渡,不认识其他同行人员;第四次讯问时,因朱某林、王某某、向某某对其进行指认,在大量证据面前,朱某某才承认认识上述三人,但否认结伙同行;直至第五次询问以后,才最终供认与王某某、朱某林、向某某事前合谋,结伙偷渡至缅北的事实。
秦莎莎认为,这一反常行为的背后极有可能隐藏其他犯罪动机。朱某某有意割裂与同村朱某林、王某某、向某某三人的关联,意味着通过调查这三名同案犯,有可能发现朱某某其他犯罪线索。
随后,惠水县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建议公安机关分别通过湖北、吉林、广东三省公安机关调取朱某林、王某某、向某某的讯问笔录,核实朱某某是否在我国境内从事过水电工作以及是否在缅北当水电工。
根据补充侦查后获取的证据,惠水县检察院认为,朱某某与他人结伙偷越国(边)境,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根据相关规定,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惠水县检察院以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对朱某某依法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确认了偷越国(边)境罪,但不认可检察机关追诉的诈骗罪。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朱某某在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超过30日,指控其犯诈骗罪证据不足。因此,2025年2月21日,法院以朱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该判决对朱某某诈骗犯罪事实不予认定,确有错误,应予以纠正。”秦莎莎认为。
通过对证据的全面审查和综合运用,惠水县检察院认定,朱某某在境外诈骗窝点的实际时间应从2023年2月下旬起算,至2023年11月下旬被接返回国,持续约9个月;一审法院未认定朱某某构成诈骗罪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畸轻。
2025年3月7日,惠水县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定性及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
黔南州检察院审慎研究,赴广东茂名调取了向某某的判决书,与其他同案犯的承办人充分沟通,并检索了类似案件的判决情况,进一步坚定了抗诉意见和支抗意见。
针对朱某某前往缅北“从事水电工”的辩解,在二审庭审中,出庭检察官注重运用逻辑与经验法则,分析朱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常识、常情、常理;对朱某某辩解的收入、工作地点、偷越国(边)境目的等反常行为进行分析,整合全案证据阐释不采信朱某某辩解的理由。
针对同案犯对被告人是否进入电诈窝点、是否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出庭检察官结合改变供述的时间节点、外部原因等因素,详细阐释同案犯指认、辨认的合理性,引导二审法院正确采信同案犯的指认、辨认。
经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惠水县检察院抗诉理由、黔南州检察院支抗理由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相关法律规定,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判,以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改判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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