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印发 规范金融机构管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人人妻人人澡人人爽国产一区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

  规范金融机构管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核心阅读

  印发《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决策部署,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关口前移的重要举措。该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全面加强适当性管理,有效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营造公平诚信、安全放心的金融消费环境。

  □ 本报记者 李立娟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印发《办法》是金融监管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决策部署,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关口前移的重要举措。《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全面加强适当性管理,有效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营造公平诚信、安全放心的金融消费环境。

  “三适当”压实主体责任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对所销售或者交易的产品承担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客户。

  所谓适当性管理,是指金融机构根据产品的基本属性、风险特征等,结合客户金融需求、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开展识别、提示、匹配、销售、交易等活动。

  《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发行或者销售、交易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以及保险产品,其适当性管理适用《办法》。

  对于“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的具体范围,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主要指银行及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非保本结构性存款、银行对客衍生品等。保险产品包括财产保险产品、人身保险产品。

  “需要说明的是,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市场业务,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关于银行间市场的有关规定执行,销售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投资型产品,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关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位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表示,对金融消费者而言,要求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有助于帮助消费者识别风险,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产品,减少超出自身能力的支出和风险损失。

  对金融机构而言,通过加强适当性管理,提升合规能力,优化金融服务,有效管理风险、化解纠纷,可以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树立专业、诚信、尽责的机构形象,有利于金融机构的长远发展。

  “负责任的金融机构和理性审慎的金融消费者是金融行业良性发展的基石。压实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培育消费者风险意识,有助于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推动建设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的中国特色金融文化。”上述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在实践中,参与审理了大量的信托、资管以及私募基金合同争议的仲裁案件,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可谓天差地别,相当多的仲裁请求根本没有明确请求权基础,其实这些案件与投资者适当性相关的问题也非常聚焦,《办法》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金融仲裁专委会主任、北京信用学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说。

  严格框定专业投资者范围

  《办法》对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进行进一步规范,根据不同产品属性特征提出针对性要求。

  对于投资型产品,要求金融机构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将投资型产品的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包括强化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开展风险提示等。

  根据《办法》,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金融产品,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对于这些专业投资者,金融机构向专业投资者销售投资型产品时,可以视情况简化或者免于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开展可回溯管理。

  而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对其适合购买或者交易的产品作出判断,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而对于65周岁以上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向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客户销售或者与其交易高风险产品的,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可以包括制定专门的销售或者交易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强化告知和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及时进行回访等。通过互联网等线上方式销售或者交易的,流程设计应当具备适老性、易用性和安全性。

  对于保险产品,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与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相衔接,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产品,还需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

  《办法》同时强化监督管理。“《办法》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对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处罚条款,规定行业自律组织对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上述负责人介绍道。

  具体来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实施监督管理,可以依法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现场调查等。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针对涉嫌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事项,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对与金融机构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和个人开展调查,并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监管协作。

  根据《办法》,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对机构及责任人员采取监管措施。

  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违反《办法》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况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提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情况,纳入年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

  对于相关的行业自律组织,《办法》亦提出,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行业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对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上述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围绕《办法》明确的工作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指导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健全行业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对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加强对金融机构落实适当性义务的指导监督,督促行业提高适当性管理水平;积极培育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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