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以租代购”乱象频发 专家建议:设定违约金上限不超过车辆实际价值5%|国产一区二区三区四区五区加勒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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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以租代购”乱象频发 专家建议

  设定违约金上限不超过车辆实际价值5%

  “首付1万元,不用过征信,手续简单提车快,只需身份证和驾驶证,爱车马上开回家,3年后爱车归你!”

  这类主打“低门槛购车”的广告在社交平台上十分常见,还有一些招聘广告瞄准了想从事网约车、货运行业的人群,打出了“既能赚钱又能得车”的噱头,看起来既省时又省钱。

  但《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这种“以租代购”的购车模式实际存在诸多问题。部分公司展示虚假跑车流水,故意模糊“以租代购”合同性质,用话术将其包装成普通租车合同,承诺可以退租,让消费者在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匆忙签约。一些合同条款权责不对等,条款大多倾向保护公司利益,而对消费者义务、违约责任规定等细致严苛。一旦消费者想要退租,汽车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相关方就相互推诿责任。

  “以租代购”的实质是什么?如何才能有效规范相关市场?记者采访了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主任尤金堂和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季运达。

  记者:“以租代购”合同的法律关系是什么?部分公司以“租车”名义诱导消费者签订“以租代购”合同,刻意隐瞒“购车”属性,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季运达:汽车领域所称的“以租代购”,一般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与消费者签订《融资租赁协议》,约定融资租赁公司向特定汽车销售方采购指定车辆,并将其租给消费者,消费者定期支付租金,租期内车辆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消费者仅有使用权,租约期满后,一般约定消费者象征性支付一笔买断费,从而取得车辆所有权。

  这种“以租代购”合同的法律性质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如果正当宣传,双方平等自愿签署相关协议的话,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商家存在以“租车”名义,承诺可以随时退租,但实际与消费者签署的是融资租赁协议,则可能涉及如下违法情况:

  首先,可能涉及民法上欺诈、显失公平及格式条款无效问题。如果商家在宣传时声称可随时退租,但对退租违约金刻意隐瞒,违反了合理告知的附随义务,使消费者产生可以无代价退租的错误认识,可能涉及民法上的欺诈。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和汽车销售公司在合同中加入过于严苛的条款(如限制过户,否则将没收定金或需承担高额违约金等),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可能涉及显失公平问题。这类条款往往是汽车金融公司单方制定,消费者在签署时无权修改或提出异议,可能构成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或豁免公司方主要义务的格式条款,面临无效的法律后果。

  其次,可能涉及虚假宣传。一些商家在宣传的时候,虚构跑车流水,引诱消费者购买车辆,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记者:这类商业模式会产生哪些不良现象及后果?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季运达:这样的商业模式可能催生极端操作,导致市场竞争无序。部分企业为抢占市场,通过“零首付”“零手续费”等极端优惠吸引客户,实则通过隐性收费、违约条款盈利。这种模式如果盛行会迫使合规企业要么跟进“套路”,要么被挤出市场,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将导致大量劣质企业充斥市场。部分无良企业会利用消费者仅有汽车使用权这一特点,将车辆重复抵押、出售,或在消费者逾期时暴力收车、索要高额违约金。还有一些平台型企业并非自有车辆,而是通过第三方经销商“垫资拿车”,再转租给消费者,一旦资金链断裂,平台可能直接跑路,导致消费者“车财两空”。

  尤金堂:依据相关规定,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如虚假宣传、隐瞒真实情况等,消费者因欺诈行为遭受损失,可主张“三倍赔偿”(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若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消费者可主张“二倍赔偿”(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记者:对于汽车“以租代购”中存在的缺乏收费标准、退租流程不透明等问题,您有何治理建议?

  尤金堂:应出台专项管理办法。建议由多部门联合出台汽车以租代购业务管理相关办法,填补行业规范空白。

  具体来说,提升准入门槛,要求经营者须具备“融资租赁资质”或“汽车租赁资质”,同时满足一定硬性条件,确保资金实力;拥有完善的风控体系,且需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备风控数据。

  加强合同规范,如合同采用标准化模板,对所有权转移条件等条款进行重点明确,避免模糊表述;明确租金构成,禁止隐性收费;细化退租流程,如区分“有责退租”与“无责退租”,并分别明确相应情形。

  在监管层面,应强化多部门协同机制。建立“市场监管+银保监+交通”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实现监管无死角。

  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虚假宣传(如“零首付”“不看征信”等宣传表述)和格式条款违法等行为进行重点查处,同时对违法商家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吊销相关经营资质。

  银保监部门应聚焦资金流向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如要求经营者设立“以租代购”专项资金账户,租金收入须全额存入该账户,且仅可用于车辆采购、维修及业务运营,禁止挪用于其他投资。

  交管部门应对“以租代购”车辆的运营资质进行专项核查。若车辆用于网约车,需核查是否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驾驶员须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两者缺一的,责令经营者停止该车辆的租赁业务,并处以罚款;建立“以租代购”车辆备案制度,经营者应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备车辆信息及租赁期限,便于后续监管。

  在行业层面,推动自律约束与标准建设,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规范宣传用语,如明确禁止使用“零风险”“月入过万”等夸大、虚假表述,要求宣传内容需真实反映租金金额、租赁期限、所有权转移条件等核心信息,且在显著位置标注“风险提示”。设定违约金上限,如统一规定“退租违约金不超过剩余租金的10%,且违约金上限不超过车辆实际价值5%”等。

  季运达:应构建纠纷快速处理渠道。设立专门的汽车以租代购消费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监管人员、法律专家、行业代表等构成,当消费者与企业出现纠纷时,能快速响应开展调解工作。鼓励小额纠纷适用简易仲裁程序,仲裁机构可以预先设置标准化的仲裁流程,缩短案件受理、审理、裁决时间,降低消费者维权时间成本。

  稿件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本报记者 张守坤

  本报见习记者 于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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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