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6个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暴力调教一区二区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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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1月3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为实现更高水平的工程质量司法服务保障,引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强化质量观念,增强底线意识,充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住有所居,居有所安”,最高人民法院从地方法院审结的案件中遴选出6件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
本次发布的案例涉及化解工程质量僵局、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认定、司法建议助力工程质量问题源头治理等方面,充分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是贯彻“质量第一”理念。施工单位等承包人向建设单位等发包人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是其基本义务。
案例1中,施工单位请求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提出质量缺陷抗辩。人民法院先围绕工程质量缺陷组织当事人调解,经调解修复缺陷并办理竣工验收后,人民法院再对工程款结算做出判决,实现了建设工程当事人利益保护与建设工程质量保障的良好统一。
案例2中,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工程虽已交付建设方使用10年,但由于工程主体结构吊车梁仍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所以人民法院判令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依法考虑了工程的特殊性。
案例3中,工程虽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现部分楼栋地下室渗水严重,人民法院判决承包人李某依法承担保修义务,充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二是压实相关主体质量责任。工程建设是一项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于一体的建造活动,相关责任单位应在各个环节对工程质量负责。
案例4中,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不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施工单位明知设计图纸不符合规范仍按图纸对工程进行修复,导致工程始终存在质量缺陷。人民法院依据双方过错,判决双方均承担相应损失,有利于督促建设工程各方参与主体切实负起质量责任。
案例5中,石某借用某建设公司资质与某食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组织施工,工程未竣工验收但已交付使用。由于工程存在墙体、地面开裂等质量缺陷,人民法院判令某建设公司与石某对质量缺陷修复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遏制出借资质违法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工程质量安全。
三是促推质量问题前端治理。“三包一挂”(即违法发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在建筑市场长期存在。建设工程由缺乏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施工,会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同时,工程层层转手,工程款遭层层盘剥,导致工程款不能全部用于施工,致使“瘦身”钢筋、问题水泥、偷工减料屡禁不止。工程每转一手,质量就降一成。
案例6中,人民法院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某建筑集团公司出借资质违法行为,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相关违法线索依法核实处理。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司法建议立案调查,对某建筑集团公司、相关责任人违法出借资质的行为处以罚款,以儆效尤。该案是人民法院与行政主管部门合力惩治建筑领域违法现象,从源头上制止“三包一挂”等违法行为的典型事例。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对下指导等司法工作中将始终绷紧工程质量这根弦,落实质量责任,强化宣传引领,引导建筑市场各类主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促推形成执法司法合力,共同铺就迈向质量强国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大道。
案例1
先行调解修复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彰显优先保护工程质量安全的司法理念
——李某诉某资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资源公司与李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李某承建某工程事宜达成协议。因某资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李某在未完工的情况下退场。双方对案涉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某资源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李某一方未履行修复义务为由拒付工程款。李某起诉请求某资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46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因李某不具备相应资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李某在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情况下,才有权请求某资源公司折价补偿。李某、某资源公司双方就工程中有质量缺陷的部分应当进行修复无争议。工程修复后再进行工程款结算,有利于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最大限度实现物尽其用。经审理法院组织调解,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先修复工程并办理竣工验收,再进行工程款结算。调解协议签订后,案涉工程经修复,最终竣工验收合格。审理法院对李某其他诉讼请求作出处理,判决:某资源公司支付39万元工程款及利息。
【典型意义】
工程质量安全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是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首要价值导向。本案中,某资源公司欠付工程款,李某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如处理不当会影响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甚至陷入僵局。人民法院通过组织先行调解,解决缺陷修复问题,再依法判决工程款支付责任,实现争议分层化解。在维护施工人权益的同时,也督促其严格履行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质量,体现了司法审判确保工程质量的坚定立场。
案例2
工程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应依法承担保修义务
——某汽车公司诉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与某汽车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为某汽车公司建设汽车车间土建及钢结构工程,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竣工交付使用10年后,主体结构吊车梁出现裂缝,影响作业安全。某建设公司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等理由拖延履行保修义务。某汽车公司遂自行维修加固,后起诉请求某建设公司履行保修义务,并赔偿其自行修复所产生的费用共计175万元。
诉讼中,鉴定机构受法院委托出具鉴定意见为:某汽车公司对不平整轨道进行调平整改、对断裂或存在质量缺陷的吊车梁进行加固是必要及合理的,并提出更换新的预制钢筋混凝土吊车梁等维修方案。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案涉工程主体结构吊车梁在设计使用年限(50年)内出现质量缺陷,某建设公司应承担更换新的预制钢筋混凝土吊车梁的保修义务。某建设公司拖延履行保修义务,某汽车公司采取保护性修复措施,产生的修复费用中合理费用为127万余元,该笔费用应由某建设公司承担。故判决:某建设公司对原施工不合格部分应进行更换维修,达到符合设计施工图的规范要求并在六个月内施工至竣工验收合格;某建设公司赔偿某汽车公司质量缺陷修复费127万余元。
【典型意义】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主体结构是建设工程的“骨骼”,事关公共安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不意味着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终结。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本案中,案涉工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人民法院根据合同约定认定主体结构的合理使用年限,判令某建设公司在合理使用年限内依法履行保修义务,明确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责任期限,对于保护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安全生产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3
隐蔽工程虽经验收但仍存在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应依法履行保修义务
——某建安公司诉某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建设投资公司与某建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某建安公司承包某建设投资公司棚改小区项目。合同约定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为5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2013年10月,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5年12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发现,案涉工程部分楼栋地下室顶板、外墙渗水严重,要求整改。某建安公司起诉请求某建设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相应利息,某建设投资公司反诉请求某建安公司支付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
诉讼中,鉴定机构受法院委托出具鉴定意见为:地下车库、地下室防水工程不符合图纸和规范标准要求;维修费用为735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施工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尽管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现有证据证明由于施工人原因导致部分楼栋的防水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确需修复。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某建安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某建安公司应承担的质量缺陷修复费用为735万余元,某建设投资公司应当给付某建安公司的工程款为3653万余元,上述款项折抵后,某建设投资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故判决:某建设投资公司向某建安公司支付工程款291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
部分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具有隐蔽性,尤其是地基基础、防水等隐蔽工程的质量缺陷具有“潜伏期”,这种质量缺陷在工程竣工验收时难以发现,但在后续使用过程中逐渐暴露。建设工程领域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施工人仍然应当履行保修义务。本案中,在某建安公司不愿意履行保修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依法承担质量缺陷修复费用,既有利于及时消除质量缺陷,又纠正了“工程一旦通过竣工验收,质量责任就已经转移”的错误观念,促使施工单位加强质量控制、规范施工流程,筑牢建筑安全防线,助推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
案例4
施工单位明知设计存在缺陷仍按设计施工的,应与建设单位共同承担质量责任
——某镇人民政府诉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镇人民政府将某边坡治理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工程内容以设计图纸和清单列明项目为准。工程完工后,因当地突降大雨,案涉工程挡土墙发生垮塌。当时经鉴定,工程水毁原因是某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设计图纸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双方约定,某建筑公司按照原设计图纸对工程进行修复。修复后,工程又出现倾斜、沉降。某镇人民政府重新提供了新的图纸和修复方案,双方就再次修复费用的承担发生争议。某镇人民政府起诉请求某建筑公司按照新图纸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
诉讼过程中,鉴定机构受法院委托出具鉴定意见为:工程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是原设计图纸不合理且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案涉工程修复后仍存在质量缺陷由两方面原因造成:一是某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设计图纸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应承担主要责任;二是某建筑公司明知原设计图纸存在设计缺陷,仍按照原设计图纸进行修复,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某建筑公司承担30%的质量修复费用。
【典型意义】
工程建设是一项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于一体的建造活动。各方主体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共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如果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施工单位明知设计图纸不符合规范仍按图纸施工,导致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于案涉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均有过错,人民法院判令双方分别承担相应责任,警示建设单位对施工图纸等资料应进行严格审查。同时,本案也提醒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并非绝对的“免责金牌”,如发现设计图纸存在缺陷,应及时反馈问题,不应按错误图纸施工。本案对于倡导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恪尽职守、各尽其责、专业协作,共筑工程质量安全防线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5
借用资质施工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借用方与被借用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某食品公司诉石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石某借用某建设公司资质与某食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内容为建设综合生产车间、原料生产车间、门卫、道路、绿化围墙等。工程完工后已交付使用,一直未竣工验收。某食品公司发现案涉工程存在墙体、地面开裂等情况,认为石某应当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双方就此产生争议。某食品公司起诉请求石某与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修复费。
诉讼过程中,鉴定机构受法院委托出具鉴定意见为:综合生产车间、原料车间、挡土墙等工程质量不合格,修复费为770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借用资质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请求资质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建设公司将其资质出借给石某承揽工程,石某施工的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某建设公司依法应与石某对质量缺陷修复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判决:某建设公司与石某连带给付某食品公司质量缺陷修复费770万余元。
【典型意义】
资质是建筑企业施工能力和信誉的认证。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极易导致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故为法律所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因出借资质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与资质借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建设公司与石某就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既打击资质借用方“借帽子”行为,也惩治资质出借方“卖牌子”行为,明确一旦出现工程质量缺陷,双方都要为损失“买单”。该案对于压实建筑行业主体责任、保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6
通过司法建议助力整治“三包一挂”,促推工程质量问题源头治理
——朱某诉某劳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某劳务公司借用某建筑集团公司资质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某商业广场建设项目。此后,某劳务公司与朱某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前期该公司与某建筑集团公司对接的项目全部转包给朱某,某建筑集团公司未付的工程款全部由朱某享有。《合作协议》签订后,某劳务公司退场,朱某进场组织施工。因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朱某起诉请求某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300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某劳务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朱某的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但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依据上述规定,朱某请求某劳务公司折价补偿,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故判决:某劳务公司向朱某返还工程款300万元及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审理法院发现,本案存在出借资质行为,遂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本案相关违法线索依法核实处理。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司法建议立案调查,发现当地建筑行业较有影响力的某建筑集团公司存在管理不严、违法出借资质的情况,应当对其实施行政处罚。鉴于某建筑集团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对该公司及其负责人均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领域,“三包一挂”(即违法发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等违法行为长期存在,不仅引发大量纠纷,还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出借资质收取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还可以将违法线索移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让违法行为人得不偿失。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出借资质行为。为从源头上惩治“三包一挂”等危害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与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开展常态化违法线索排查、移送工作,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进行管理,有效打击建设工程领域违法现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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