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租赁方雇人不认劳动关系?法院判实际用工方担责|少妇搡BBBB搡BBB搡毛茸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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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案】找租赁方雇人不认劳动关系?法院判实际用工方担责

  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以及工资发放都受同一家公司管理的员工,受伤后却被这家公司以“与案外人有租赁协议、只是代发工资”为由否认劳动关系,合法吗?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

  该案判决认定,对劳动者有实际用工管理的公司应承担用工责任。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12日,某工程有限公司和案外人王某甲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4台宽体车用于项目施工,还写明由王某甲提供驾驶员,该公司代王某甲支付驾驶员工资、购买商业保险,这些相关费用会从租赁款里扣除。

  同年4月到6月期间,杨某进入该项目工地当宽体车驾驶员,工作时接受该公司管理人员的统一调度安排,工资由公司的安全员王某乙通过微信转账发放。6月4日,杨某在维修车辆时不小心坠落受伤,之后在两家医院接受治疗。事后,公司只承认是代王某甲支付工资和购买商业保险,不承认和杨某存在劳动关系。

  此后,双方因确认劳动关系产生争议,杨某向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24年6月4日自己和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杨某的请求,而该公司对该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

  某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杨某是案外人王某甲雇佣的人,杨某的工资和保险费用都是公司代王某甲支付的,公司和杨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此,该公司提交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以及王某甲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

  杨某则称,自己从来没有和王某甲建立过任何雇佣关系,工资标准是直接和该公司管理人员商议确定的,日常工作和考勤也受某工程有限公司管理。杨某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工资转账记录,还有载明该公司为投保单位、自己为被保险人的理赔授权委托书作为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工程有限公司实际上对杨某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以及工资发放都实施了直接管理,这符合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虽然该公司和王某甲之间有机械设备租赁关系,但这个约定只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劳动者。该公司没能证明杨某知道自己是受雇于王某甲的,更没能证明杨某和王某甲之间形成了独立的雇佣关系,所以该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审判结果】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杨某于2024年6月4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以案说法】

  该案法官表示,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是实际的用工情况,而不是形式上的合同关系。在这个案件中,某工程有限公司虽然和杨某没有劳动关系,但它直接管理杨某的工作还支付工资,已经构成了事实用工,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该案的判决明确了企业应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吴铎思 本报实习生 李岳洋

  《工人日报》(2025年10月09日 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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