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铭记抗战历史 传承抗战精神”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97人妻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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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9月1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博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9月1日印发《“铭记抗战历史 传承抗战精神”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铭记抗战历史 传承抗战精神”

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红军东征指挥所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2.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新四军苏中抗战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甲子山战地医院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4.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八路军一二〇师指挥部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5.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王山寨抗日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6.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北杜庄村85名烈士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7.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东北抗联烈士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8.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衡阳抗战绝壁遗址五桂岭行政公益诉讼案

  9.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国家级抗战遗址“二十四道拐”公路行政公益诉讼案

  10.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一·二八”淞沪抗战遗迹行政公益诉讼案

  11.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东极岛营救抗战文化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1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红军东征指挥所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抗战红色资源 文物所有权属 协同保护

  【要 旨】

  针对抗战旧址保护管理不善、面临灭失风险等公益损害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持续跟进监督,以“诉”的刚性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共同保护好红色印记、传承红色基因。

  【基本案情】

  1935年12月,瓦窑堡会议确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策略方针,随后红军决定东渡黄河,发起东征战役。1936年,东征军被正式命名为“中国人民红军抗日先锋军”,彭德怀、聂荣臻等率领的红一军团在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沟口村打响了东征的第一枪,沟口村成为红军东征的桥头堡。红军东征指挥所旧址于2020年入选陕西省第一批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名录,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旧址中的部分革命先辈旧居无人管理,也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自然损毁十分严重,个别旧居存在垮塌风险。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3月,绥德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绥德县院)在开展“寻访革命旧址 保护革命文物 传承革命精神”专项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于同年3月29日立案,通过现场勘查、走访群众、调阅资料等方式,查明绥德县红军东征指挥所旧址现存周恩来旧居、彭德怀旧居等旧址共4座院落。除周恩来旧居外,其余3座院落均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院内杂草丛生、墙体风化严重,其中1孔窑洞垮塌,4孔窑洞存在严重垮塌风险,13孔窑洞破败不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相关规定,绥德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负有监督管理职责。2023年3月31日,绥德县院向县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旧址管理,制定保护措施,依法修缮旧居。县文旅局回复称该旧址属私有产权,且无专项资金,故无法实施修缮。随后,绥德县院协助县文旅局寻找产权人,通过积极沟通协调,产权人同意配合开展修缮工作。同年5月至8月期间,绥德县院多次跟进监督发现,旧址修缮工作仍无实质性进展。

  2023年8月1日,绥德县院依法向绥德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县文旅局依法全面履行对红军东征指挥所旧址的监管职责。同年12月4日,县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认为县文旅局仅对旧址院内的杂草进行了铲除,未开展实质性修缮工作,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遂于同年12月8日判决县文旅局继续履行职责,对红军东征指挥所相关旧居制定保护措施,全面修缮,加强管理。

  判决生效后,县文旅局牵头成立工作专班,与相关部门积极协同,指导枣林坪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修复修缮工作。该镇政府将旧址修缮工作纳入沟口村红色美丽村庄建设项目,于2024年3月申请专项资金315万元,对旧址内垮塌的1孔窑洞进行修复,对其余17孔破损窑洞进行墙体加固和系统修缮。同年9月底,修复修缮工作完成后,县文旅局对红军东征指挥所旧址进行了全面布展,以红色资源的活化利用推动美丽乡村建设。2025年1月26日,绥德县枣林坪镇沟口村入选陕西省第七批省级历史文化名村。

  2025年6月,绥德县院与县文旅局、住建局会签《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做好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推动形成“检察+行政”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合力。目前,红军东征指挥所旧址不仅成为绥德红色旅游景点,还作为沿黄公路沿线的重要红色研学景点,每年约6000名游客前来参观,旧址已举办教育活动十余次。

  【典型意义】

  绥德县红军东征指挥所旧址见证了中国共产党以民族大义为重,主动向华北抗日前线进军的决心,是抗日精神中“民族觉醒、团结御侮”的历史脚注。对无专项修缮资金、属私有产权的抗战旧址,在行政机关仅进行表面整改,未开展实质性修缮的情形下,检察机关应持续跟进监督,及时提起诉讼,督促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保护抗战文物。该案对全国其他地区办理此类案件具有借鉴意义。办案中,检察机关加强行政执法司法协作,凝聚各方保护合力,为赓续红色血脉、弘扬伟大抗战精神注入了法治动力。

  案例2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新四军苏中抗战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抗战红色资源 文物分类保护 传承利用

  【要 旨】

  针对不可移动抗战红色资源受损、可移动抗战红色资源不具备保管条件等不同损害情形,以及红色资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分离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进行分类保护修缮,推动形成实际使用人负责保护为主、其他各方协助为辅的保护利用格局。

  【基本案情】

  宝应县曾作为江苏省长江以北区域内新四军抗日军事和政治中心,是新四军及苏中区党委等20多个党政军机构驻地,境内红色资源丰富。宝应县革命烈士纪念馆为省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馆藏大量抗日战争时期可移动红色文物,但未建立可移动红色文物等红色资源名录档案及缺乏专业化存储、保养条件;苏中区党委驻地旧址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有效开发利用;苏中公学纪念碑为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主体及附属建筑破损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3月,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宝应县院)在履职中发现本案线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调查。查明以下问题:一是苏中区党委驻地旧址院内杂草丛生,无任何文字、物品等记录档案,无法有效展示历史信息;二是苏中公学纪念碑外墙砖瓦碎裂,附碑文字腐蚀模糊,周边环境杂乱;三是宝应县革命烈士纪念馆内100余件抗战时期可移动红色资源,包含已定级红色文物58件,该馆未对馆藏品建档且缺乏专业化存储条件,导致反映抗战史实的珍贵红色资源存在损害灭失风险。

  2024年4月15日,宝应县院牵头宝应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宝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召开磋商会,形成应加强本地区新四军苏中抗战文物保护和利用的一致意见,与会文物专家提出不可移动红色文物和可移动红色文物可行性分类保护方案,但县文旅局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均提出全面有效整改难度较大,且宝应县革命烈士纪念馆内可移动红色资源权属多样,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分离,保护责任难以划分,需要检察机关跟进指导、帮助。2024年4月24日,宝应县院向县文旅局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分别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县文旅局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属地政府对苏中公学纪念碑进行修缮,并对苏中区党委驻地旧址进行布展开放,做好传承利用;建议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宝应县革命烈士纪念馆内文物建立名录、档案及开展文物修复等预防性保护措施,升级布展设备。

  在行政机关整改期间,县文旅局争取到修缮资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博物馆形成馆藏红色文物保护方案,多方共同明确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实际使用人承担主要保护职责。宝应县院经过持续跟进监督,县文旅局对苏中公学纪念碑已全部改造完成;对苏中区党委驻地旧址争取国家专项资金130余万元,完成布展等工作,并纳入本地红色旅游专线景点,免费对外开放,同时作为村党支部党建教育、周边百姓舞台等学习娱乐活动场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馆藏100余件可移动红色资源建立名录及档案,对损坏的文物进行修复并制定文物保养计划,对58件红色文物制作电子档案进行展览。同时,该局投资290余万元对纪念馆本体进行修缮,并按预防性保护要求对展柜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在推动县域红色资源保护的同时,宝应县院协同县文旅局、教育局、档案馆、博物馆、党史馆等多家单位,建立新四军抗战文物保护和传承利用长效协作机制。县教育局将县域革命历史、红色文化纳入全县60所中小学思政教育课程,县文旅局结合乡村振兴工作,打造荷荡古镇红色之旅、红色追寻之旅等2条红色旅游专线,目前累计参观人数超5万人次。

  【典型意义】

  抗战文物是抗日战争历史的重要见证,具有不可替代的历史价值和深远的现实意义。针对不可移动和可移动抗战文物损害情形,检察机关区分类型、按照最有利于保护原则等,督促行政机关分类修缮、系统保护。在深化公益诉讼履职的同时,检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将地方革命历史、红色文化纳入中小学思想政治课程、红色旅游专线,实现精神传承与服务民生双向赋能。

  案例3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甲子山战地医院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抗战红色资源 战地医院保护利用 文物使用人责任

  【要 旨】

  针对革命文物因监管保护不力导致损毁灭失风险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审前程序与提起诉讼有效衔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有效保护文物安全,挖掘革命文物价值内涵,推动红色资源有效保护传承、合理利用。

  【基本案情】

  甲子山战地医院始建于1942年,是山东滨海抗日根据地的核心医疗枢纽,见证了八路军在山东建立抗日根据地及开展敌后医疗救护的历史进程,是罗荣桓率领的八路军一一五师在山东抗日斗争期间的重要医疗设施遗存。战后中央拨专款对甲子山战地医院旧址进行修缮,并毗邻修建甲子山医院作为抗战纪念性医院,运营至今。2022年,甲子山战地医院旧址被核定为山东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因管护不力,旧址房屋出现墙体裂缝等风险隐患,既损害文物整体风貌,又严重影响群众就医安全。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12月,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下称莒南县院)在开展“弘扬沂蒙精神 传承红色基因”公益诉讼行动中发现该线索,经立案调查查明:甲子山战地医院旧址属国家所有,实际使用人为甲子山医院,该院曾将旧址部分房屋用作预防接种门诊,因存在安全隐患于2020年12月停用。经现场勘查,旧址11间房屋廊檐口处瓦口下滑约5 cm,南迎雨面瓦件酥散脱落达1/4,西南山墙垂脊出现裂缝,西南侧墀头歪闪约6 cm,面临毁损风险。莒南县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不力,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024年1月9日,莒南县院向县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消除文物安全隐患。3月5日,县文旅局回复称已编制修缮计划并于三月下旬启动修缮工程。5月6日,办案人员现场查看,旧址仍未进行修缮,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

  2024年6月25日,莒南县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9月26日,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县文旅局认为其已按照上级要求上报旧址修缮项目计划,已全面履职。莒南县院认为,县文旅局经检察建议督促,仍未全面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既未督促使用人履行修缮义务,也未采取抢险加固措施,导致甲子山战地医院旧址自然损坏严重、人为损害风险加剧的情况未有效缓解或者消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子山战地医院旧址作为有实际使用人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其修缮资金来源包括使用单位出资修缮、争取省市级文物保护资金修缮以及多方自筹等。县文旅局在该旧址亟须修缮的情况下,将其文物保护职责范围和方式限缩为根据上级通知要求申报项目工程计划书,经检察建议督促后,既未督促使用人落实保护措施,也未筹措资金进行实质性修复,属于怠于履行文物保护职责。遂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责令县文旅局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内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开展对甲子山战地医院旧址的修缮保护工作。

  判决生效后,县文旅局筹措资金50余万元开展修缮保护工作,风险隐患排除后旧址重新启用。莒南县院协同县文旅局加强对革命文物系统性保护,深挖其精神内核与时代价值,打造甲子山战地医院旧址展馆,推动纳入沂蒙革命文化红色旅游路线点。该展馆已被命名为莒南县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基地、红十字文化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成为红色主题教育新平台。

  【典型意义】

  当仍在使用中的抗战文物出现毁损灭失风险时,文物保护部门依法应当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不仅包括每年例行申报、申请上级资金,还包括督促使用人落实保护措施、积极进行实质性保护等职责。检察机关应厘清行政部门职责边界,监督其全面履职,督促其采取切实措施制止公益损害。对于经检察建议督促后仍未依法履行实质性保护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其依法保护抗战文物。

  案例4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八路军一二〇师指挥部旧址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抗战红色资源 产权变更 协同保护

  【要 旨】

  针对私有产权抗战文物因所有人不当修缮破坏历史风貌、管理不善致使文物严重损毁等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有效解决文物权属的基础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及时有效保护抗战文物,发挥其传承革命精神的重要价值。

  【基本案情】

  1937年9月,八路军一二〇师师长贺龙率主力数千人由陕西东渡黄河进入山西抗日前线,在神池县设立指挥部。驻地期间,一二〇师组织武装群众开展游击战争,有力配合了忻口和太原方向的战斗,对日军交通运输造成沉重的打击,收复了岢岚、偏关、河曲、保德、神池、五寨、宁武等7座县城,巩固了晋西北抗日根据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方政府将指挥部旧址房屋分给村民居住,几经易主存续至今。2015年8月,该旧址被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为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因产权私有长期缺乏有效管理维护,指挥部旧址面临损毁灭失风险。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神池县院)在开展辖区内文物安全日常巡检过程中发现该案线索。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行政机关和村民、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查明八路军一二〇师指挥部旧址位于神池县义井镇义井村,占地面积约983m2。因院落排水不畅、部分院墙倒塌,住户先后采取抬高房屋地面、修缮部分院墙等方式修整,并增设房屋吊顶、院内修建彩钢牛棚,严重破坏文物历史风貌。当前,旧址各房屋部分墙体出现裂缝,木料发生倾斜。义井镇人民政府曾于2024年2月聘请第三方公司对该旧址建筑结构安全等级进行测评,结果均为C级、D级,但鉴于旧址房屋为私有产权,未能进行有效保护修缮。神池县院分别于2024年3月22日、4月10日分别对县文旅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义井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2024年3月26日、4月12日,神池县院分别向县文旅局、镇政府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修缮、保护指挥部旧址。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县文旅局、镇政府等相关单位迅速组成工作专班,共同研商确定指挥部旧址产权变更、修缮保护方案等整改措施。经镇政府多次与旧址现有住户沟通协商,在妥善保障住户权益的前提下,通过置换补贴方式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县文旅局依法重新核定指挥部旧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文物保护标识,确定文物保护直接责任人。根据专家对旧址勘查、设计意见,县文旅局编制《八路军一二〇师指挥部旧址保护修缮工程立项报告》,经报请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批复同意后,争取了400余万元修缮资金,依法履行招标程序后实施修缮工程。

  神池县院持续跟进监督,2024年11月底,指挥部旧址修缮工程基本竣工,在保护原有房屋的基础上增加主体结构支护,拆除户主增设的全部现代设施设备;修缮加固全部院墙,改造地面排水设施,完成院内道路铺墁;在指挥部旧址内合理划分参谋处、政治部、供给部等多处场所;增设贺龙同志塑像。2025年1月,修缮工程全部完工并通过忻州市文化和旅游局验收。

  【典型意义】

  抗战红色文物是党带领人民开展艰苦卓绝抗日战争的重要见证,是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推进强国建设的鲜活载体。检察机关针对私有权属革命文物修缮难题,在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督促多个行政机关协同履职,通过系统修缮、整体保护方式,切实消除抗战文物安全隐患,充分激活了抗战文物爱国主义教育功能。

  案例5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王山寨抗日遗址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抗战红色资源 抗战遗址及烈士纪念设施 协同保护

  【要 旨】

  针对抗日遗址及纪念设施无人管护,损毁破坏严重,宣教功能弱化等问题,检察机关推动文物主管部门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同履职,实现了抗日遗址及其范围内烈士纪念设施的一体化保护。

  【基本案情】

  王山寨抗日战斗是“洛阳保卫战”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洛阳市郊区志》记载,1944年6月日本侵略军进犯王山寨,守寨军民不畏强敌、英勇抗争,死伤500余众,给予日寇沉重打击。1995年,洛阳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在抗日遗址内立碑纪念,后在当地政府支持下扩建为纪念碑亭,作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后因无人管护,现存遗址寨墙被人为侵占毁损,纪念碑遭涂鸦污损,部分碑文脱落,附属纪念设施常年废弃、墙体开裂,存在坍塌风险,已被迫关闭。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5年4月,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洛龙区院)接到人大代表反映王山寨抗日遗址长期无人管理,面临灭失风险的线索。洛龙区院经初步调查后于5月6日立案。通过实地调查、走访年长村民、寻访烈士遗属、调阅抗日遗址记载文献、组织座谈会、查询相关法律规定等方式,洛龙区院查明王山寨抗日遗址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纪念碑亭位于其保护范围内,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旅局)对纪念碑亭的保护责任认识存在分歧,该纪念碑亭现由村民义务管理。

  为厘清职能分工,落实保护责任,洛龙区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监督员参加纪念设施保护问题的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王山寨抗日遗址具有重要的爱国主义教育意义,纪念碑亭记载了抗日先烈的英勇事迹,区文旅局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均具有保护责任,应当共同履职。2025年5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规定,洛龙区院分别向区文旅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两部门对王山寨抗日遗址及纪念碑亭分别进行革命文物和烈士纪念设施的申报认定工作,开展协同保护。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部门对王山寨抗日遗址联合开展修复保护工作。将抗战遗址依法认定为革命文物,将纪念碑亭列入烈士纪念设施名录,重新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单位,设立保护标识;对残损严重的碑亭结构进行加固处理,清洗涂划字迹、修复石碑基座;对附属纪念设施进行翻新,在八路军驻洛办事处纪念馆的指导下,重新设置布展规划,现已完成三处陈展,后续工作有序开展中。

  洛龙区院持续跟进监督,目前王山寨抗日遗址碑亭周边环境明显改善。为进一步挖掘红色资源,强化纪念设施长效保护,洛龙区院与区文旅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会签《关于加强英雄烈士和红色文物保护行政管理与检察监督协作配合的意见》,推动辖区城角村地下交通站等红色资源全面系统保护。

  【典型意义】

  抗日遗址承载着军民抗战的记忆,是传承伟大抗战精神,赓续红色血脉的重要载体。检察机关聚焦红色资源保护中多部门职权交叉,保护不力的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明确各方监督管理责任。推动行政机关将抗战遗址及纪念碑亭分别列入革命文物和烈士纪念设施名录,联合文物主管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签合作意见,实现对红色资源的协同保护,使抗战精神在新时代的法治土壤中生生不息。

  案例6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北杜庄村85名烈士纪念设施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抗战红色资源 烈士纪念设施 就地保护

  【要 旨】

  针对烈士埋葬墓区英烈纪念设施保护不力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军地协作协助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定科学修缮方案,推动烈士墓就地保护。引入全国人大代表参与评估监督,确保修缮工作既符合法规要求又延续人文情怀,成功打造集纪念瞻仰、爱国主义教育、革命精神传承于一体的开放式红色教育基地,实现历史记忆保护与红色基因传承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河北省深州市北杜庄村埋葬着1939年2月10日北杜庄阻击战中牺牲的85名八路军120师715团的烈士。2015年,深州市人民政府在该村村西修建英雄烈士纪念亭,但因地籍原因未将烈士墓随迁至纪念亭处,也未对烈士墓区进行立碑修缮。村委会班子多年来虽对烈士纪念亭进行日常管理,但对烈士墓区管护不及时,致使烈士墓区周边杂草丛生、烈士坟茔低矮标识不清,人员进出困难,不具备瞻仰条件,不方便群众悼念英烈,丧失缅怀先烈的红色阵地作用。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5年1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深州市院)接“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北杜庄村烈士埋葬墓区处于失管状态。初步调查后,同年1月13日立案。经实地勘查、询问相关人员、调取史料、召开圆桌会议等方式查明:北杜庄村烈士纪念设施存在维护管理不及时,烈士纪念亭底座瓷砖损毁、办公用房外墙面墙皮脱落等问题,与庄严、肃穆、清净的要求不符;烈士墓区保护范围狭小、周边环境较差,烈士坟茔低矮,无正式出入口,不具备瞻仰祭奠条件。同时,史料传承存在断层,战斗细节依赖口述,面临失传风险,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同年3月27日,深州市院、石家庄军事检察院(以下简称石家庄军检)联合向深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整修烈士纪念设施,加强史料收集工作,强化日常管护,保持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积极履职。鉴于烈士遗骸早年混葬难以区分个体,且该村已延续80多年特殊传统(每年腊月二十二禁宴停嫁止工以朴素方式纪念英烈),村民情感深厚。为切实维系群众缅怀情感并实现最佳保护效果,深州市院联合石家庄军检协助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展论证工作。经科学论证,确认“就地保护”最能延续群众深沉哀思与守护传统,亦利于实现系统保护,据此形成“原址提质+纪念设施升级”方案。

  经多方协同,最终在原墓区投资20余万元,修建烈士合葬墓、新立纪念碑、扩建纪念广场,建成集瞻仰、教育、传承于一体的规范化烈士纪念设施,并将其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对原有的纪念亭进行专项修缮,全面修复外墙,清洗加固碑体,严格依照管护责任协议进一步压实村委会日常管护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在史料挖掘方面,精准确定85名烈士身份信息并备案,启动“为烈士寻亲”行动助力3名烈士遗属寻亲成功;整理英烈事迹印制成册2000余份供群众参阅。联合镇政府和宣传部门打造开放式红色教育基地,通过漫画展陈、事迹讲述等沉浸式项目,形成“史料研学+仪式教育+情感共鸣”的立体传承体系,确保纪念环境庄严、肃穆、清净。

  2025年6月11日,深州市院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含军队代表)、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益心为公”志愿者组成评估组,对北杜庄村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成效进行评议评估,并获一致肯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打造“法律监督+行政履职+群众参与”协同保护模式,依托军地检察深度协作形成合力,倾力守护抗战历史记忆,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缅怀先烈的朴素情感,成功破解保护难题,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办案中要注重引入第三方力量进行多维度评估监督,确保设施修缮、史料抢救、烈士寻亲工作扎实有效;推动烈士纪念设施纳入地方红色教育矩阵,实现保护与利用并重。

  案例7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东北抗联烈士纪念设施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抗战红色资源 烈士纪念设施 日常管护

  【要 旨】

  针对抗联烈士纪念设施管护不到位问题,检察机关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加强保护管理,并及时跟进监督,注重系统治理,实现烈士纪念设施常态化保护。同时,以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为纽带,强化民族团结教育。

  【基本案情】

  龙井市作为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国民救国军活动主要地区之一,涌现出英雄烈士4000余名,其中朝鲜族等少数民族烈士占比超过90%。他们在抗击日寇、保卫家园的斗争中作出了卓越贡献,是延边地区民族团结抗敌的历史见证。龙井市现有抗联烈士纪念碑67处,多处烈士纪念设施存在台阶砖石破碎残缺、围栏坍塌倾斜、碑体石材破损脱落,保护范围内垃圾堆积如山等问题,严重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庄严、肃穆氛围,影响群众对烈士的缅怀和敬意。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初,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井市院)在开展英烈保护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并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经调查查明,龙井市67处抗联烈士碑中,有29处存在围栏松动倒塌、碑体石材破损脱落、台阶地砖破碎等情况,30处存在描金描红褪色、保护范围内堆放大量农具和垃圾围挡烈士纪念碑等问题,上述需要进行维修或清理的烈士纪念碑共有39处,涉及朝鲜族烈士2000余名。

  同年4月22日,龙井市院与龙井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就如何有效保护案涉烈士纪念设施进行磋商,分析问题成因,研究保护方案。4月30日,龙井市院根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破损烈士纪念设施履行保护管理责任,并对保护范围内堆放农具、垃圾等环境问题进行治理。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全市烈士纪念设施现状进行全面调查,修复损坏碑体6处,重新安装大理石护栏29处,铺设大理石地面18处,描金描红碑体文字25处,并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同时,组织300余人次对全市67处烈士纪念碑进行环境整治,清理杂草、建筑垃圾和农业垃圾,恢复烈士纪念设施周边庄严环境。

  在整改过程中,龙井市政府进行机构改革,退役军人事务局与民政局合并为龙井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因机构合并,导致监管责任衔接不畅,龙井市院决定中止审查,并与合并后的行政机关沟通,确定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为被监督对象。2024年8月,龙井市院恢复案件审查,对烈士纪念设施整改情况继续开展监督,发现烈士纪念设施虽在2024年6月已整修完毕,但因夏季杂草生长迅速,日常管护不到位,地面已杂草丛生,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出现重修复、轻管护问题。

  8月29日,在龙井市院推动下,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各街道及乡镇政府共同召开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联席会议,共同出台《关于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管护工作的意见》,明确由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街道、乡镇共同开展常态化保护工作,纪念碑所在乡镇和街道对村民开展英烈保护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加强村民保护意识,每个月对纪念碑进行巡查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和纪念碑破损情况向民政部门报备。截至2024年9月10日,龙井市所有烈士纪念设施环境整治工作均已完成,烈士纪念设施周边环境恢复肃穆整洁。同时,龙井市院积极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联合龙井市第三中学共同开展“祭扫烈士陵园、缅怀革命先烈”祭英烈活动,厚植师生民族情感。

  【典型意义】

  东北抗联烈士纪念设施凝聚着抗日联军在抗击日本军国主义侵略艰苦斗争中展现的崇高精神风貌,承载着各民族英烈为国家和人民英勇奋斗、牺牲奉献的记忆。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保护抗联烈士纪念设施,在行政机关合并后及时调整被监督对象,发现存在问题反弹时积极寻找有效解决途径,通过建立长效机制,促进行政机关与基层组织凝聚共识、协同履职,落实抗联烈士纪念设施日常管护主体责任,实现了抗联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与民族团结教育的有机融合,推动中华民族红色基因薪火相传。

  案例8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衡阳抗战绝壁遗址五桂岭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抗战遗址保护 代表建议衔接转化

  【要 旨】

  针对人大代表在代表建议中指出的抗战遗址日常管理不足、周边建设安全隐患等问题线索,检察机关通过圆桌会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职能部门优化环境治理、消除安全隐患,并促进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相结合。

  【基本案情】

  衡阳保卫战史称衡阳会战,是中国抗战史上以寡敌众的典型战例,也是抗战史上敌我双方伤亡最多、中国军队正面交战时间最长的城市攻防战,被誉为“东方的莫斯科保卫战”。衡阳保卫战期间,中国守军创造出既有绝壁、外壕,又有雷区和障碍物的防御工事“方先觉壁”,凭借坚固的防御工事和顽强的战斗意志,以17000人抵挡日军5个师团11万人47天,该战最终以我军伤亡1.6万余人、日军伤亡近8万人的战果告终。位于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46号的五桂岭绝壁遗址即是当时衡阳南线核心阵地中唯一留存下来的具有完整外壕的“方先觉壁”,2015年公布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019年升级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但因长期缺乏管理维护,五桂岭绝壁遗址存在灭失风险。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1月,衡阳市雁峰区人大代表在代表建议中指出,衡阳市图书馆内部车道东侧沿线200米的衡阳抗战绝壁遗址-五桂岭绝壁遗址破败不堪,未能得到妥善保护。衡阳市雁峰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将代表建议移送检察机关,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雁峰区院)收到线索后,经无人机航拍、现场踏勘发现,五桂岭绝壁遗址上杂草树枝纵横交错,完全掩盖了遗址原貌,遂于2月29日立案。办案人员通过调取文物档案、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一步查明,五桂岭绝壁遗址于2019年由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升级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但现场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碑至今未更新,文保名片二维码无法识别,不利于社会公众识别、获取文物信息。遗址东面紧邻湖南省第三届旅发大会重点项目之一“大雁文化创意亲子乐园项目”,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显示亲子乐园游览车轨道直接穿过遗址建控地带范围,遗址面临严重的毁损灭失危险。

  2024年3月4日,雁峰区院组织衡阳市雁峰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区文体局)、旅发大会筹建部门、亲子乐园项目承建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等召开圆桌会议,经过反复论证,决定调整原设计方案,项目施工避开五桂岭绝壁遗址建控地带范围,同时确保项目景观效果不受影响。同年4月26日,雁峰区院向区文体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及时更换文物保护单位标识,并做好五桂岭绝壁遗址日常维护管理,排除周边风险隐患。

  2024年6月18日,区文体局将整改情况向雁峰区院作出回复,“衡阳保卫战-衡阳抗战旧址群衡阳抗战绝壁遗址·五桂岭”省级文物标识设立及杂草杂物清理工作已全面完成,邀请了湖南省遥感地质调查监测所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测,将五桂岭抗战绝壁遗址地形监测图、影像图提供给亲子乐园项目建设公司,对项目建设方案调整及施工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确保抗战绝壁遗址不受侵害。雁峰区院邀请代表对遗址保护整改情况进行现场跟进调查发现,抗战绝壁遗址外围修整了全新的花坛、草坪,省级文物标识碑赫然醒目,亲子乐园游览车轨道已调整绕开至文物保护范围外建设,维护了抗战遗址保护范围的完整性。

  【典型意义】

  五桂岭抗战绝壁遗址是中国抗战精神的鲜活载体。检察机关积极推进“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将代表建议转化为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聚焦抗战遗址文物保护、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运用技术协助、召开圆桌会议、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建设企业形成文物保护共识,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及时消除抗战遗址文物安全隐患,实现文化旅游与抗战文物保护的有机统一。

  案例9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国家级抗战遗址“二十四道拐”公路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抗战红色资源 国家级抗战遗址 全国重点文物 专家意见

  【要 旨】

  针对国家级抗战遗址、全国重点文物因自然灾害面临损毁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对遗址进行修复,及时有效保护抗战遗址。

  【基本案情】

  “二十四道拐”公路国家级抗战遗址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始建于1936年,是滇缅公路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援华物资经滇缅公路通过“二十四道拐”公路转运至抗战前线。“二十四道拐”公路也是中国远征军的必经路线,承担着为在缅甸作战的远征军运送物资的重要任务,保障了远征军的物资供应。2024年8月,“二十四道拐”公路两旁山体崩塌,持续垮塌的泥土石块滚落到“二十四道拐”公路,冲毁部分路面、挡土墙、排水沟,遗址面临损毁风险。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晴隆县院)接到人大代表反映线索后依法立案办理。通过实地勘查、无人机航拍、查阅相关资料、走访知情人员等方式查明:2024年8月,“二十四道拐”公路山体崩塌,崩塌方量约280m3,持续滚落的泥土石块导致部分路面及排水沟凹陷,古驿道被掩埋,部分墙体损毁。

  同年10月12日,晴隆县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晴隆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抗战遗址、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措施对“二十四道拐”公路进行修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12月5日,县文旅局书面回复称:已制定了《晴隆县二十四道拐危岩排险治理方案》,正在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治理工作。晴隆县院遂依法中止审查。

  晴隆县院持续跟进监督发现,开展危岩排险的第三方公司无文物保护修缮资质,进场后采取爆破方式对崩塌山体进行治理,导致危岩体松动加剧,更多的碎石滚落至公路路面,造成二次损坏,经委托文物专家出具意见:“二十四道拐公路受损和安全隐患问题仍然存在,建议及时制定修复方案启动修缮工作”。

  2025年4月7日,晴隆县院恢复审查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县文旅局依法履行本辖区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二十四道拐”公路进行修缮,消除安全隐患。同年7月15日,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县文旅局虽然在诉讼期间与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开展修复工作,对“二十四道拐”公路采取了一定加固措施,但仍然没有完成全部修复工作并完全消除遗址所面临的损毁风险,遂依法判决县文旅局继续履行职责。

  判决生效后,县文旅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制定了修复方案,按程序推进“二十四道拐”公路修缮工作。截至目前,已完成公路抢修加固工作,清除危岩体总方量约224m3,对受损的挡墙进行了修复,新建了长25m、高2.5m挡土墙进行防护,沿山体危岩带上方平台挂主动防护网,目前道路已经能够正常通行。

  【典型意义】

  晴隆“二十四道拐”公路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大后方唯一陆路运输线及国际援华物资大动脉,见证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艰苦历程和中美等国共同抗击法西斯的历史。针对国际反法西斯同盟共同抗击侵略的遗址面临损毁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发现修缮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借助专家意见认定受损事实后依法提起诉讼,推动行政机关依法修缮并保护好、管理好红色资源,向世界传递了中国人民尊重历史、崇尚正义、珍视和平的理念和追求。

  案例1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军事检察院

  督促保护“一·二八”淞沪抗战遗迹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淞沪抗战遗迹保护 军地检察协作

  【要 旨】

  针对抗战遗迹存在管理缺位、灭失风险等问题,军地检察机关通过开展专项监督,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使受损抗战遗迹得到及时抢救和保护,充分发掘和弘扬抗战红色文化,实现遗迹保护和爱国主义教育相互促进。

  【基本案情】

  上海市宝山区曾是淞沪抗战的主战场,留下许多英勇抗击日寇侵略的英雄故事和历史遗迹。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与发展,留存下来的抗战遗迹越来越少,散落于宝山区相关街镇的抗战时期碉堡普遍存在年久失修、墙体开裂等缺乏保护的问题,作为“一·二八”淞沪抗战遗址的马桥纪念村牌坊存在建筑本体被压占、柱体破损、油烟侵蚀等保护不善问题,不利于抗战历史的纪念和抗战精神的弘扬。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6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宝山区院)发现某自媒体网络曝光宝山区多处碉堡遗迹保护不力的线索。经初步调查发现,宝山区存在碉堡遗迹结构破坏或受损、未核定保护级别的部分遗迹灭失等问题,遂于同年7月19日立案。

  为查明公益受损事实,宝山区院联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军事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军事检察院),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益心为公”志愿者开展“淞沪抗战遗迹保护专项监督”。通过无人机勘查、走访村居委、查阅文献资料和召开调研座谈会等方式,对区内32个碉堡遗迹、3处纪念牌坊遗迹和5处抗战遗址开展全面排查。经调查发现,长6.45米、高4.48米的马桥纪念村牌坊位于村民自建房院落内,牌坊水泥横梁被空调外机压占,晾晒衣物的铁丝缠绕柱体,造成柱体流云雕刻破损,厨房排烟口直对牌坊致使其三分之二部分被侵蚀。部分埋于地下的聚源桥村碉堡原有结构被破坏,墙体开裂;其他5处碉堡遗迹不同程度存在雨水浸泡、固体废物侵占、堡体周边无警示标识牌及防护围栏,难以区分保护范围等问题,还有4处已确定为文物普查登录点的碉堡遗迹已灭失,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024年8月5日,宝山区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向宝山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旅局)和相关街镇公开送达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涉案文物、遗迹保护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未核定保护级别遗迹的保护,对符合条件的文物普查登录点及时申请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点。

  区文旅局和属地街镇收到检察建议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淞沪抗战文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联合巡查现场,清除马桥纪念村牌坊压占物,实施重建工程维修损坏及侵蚀部分,对聚源村碉堡进行整体修复,通过环境整治改善9处遗迹周边面貌,清除侵占物5处,设置防护围栏和警示标志2处,对存在问题的碉堡和牌坊遗迹进行了全面整改。同时,结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对宝山区各类抗战遗址遗迹开展了起底式调查、认定和登记。2024年10月18日,经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确认已全部整改到位。

  针对部分碉堡遗迹属于军事设施情况,宝山区院与上海军事检察院在原协作机制基础上,联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武装部会签《关于加强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和英烈保护协作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化军事遗迹或设施联合巡查和线索移送,凝聚军地检察机关公益保护合力。同时,为延伸治理效果,军地检察机关以淞沪抗战遗址遗迹为主题,与属地政府等多方主体举办专项调研座谈会;与区文旅局联合推出“四史”学习教育宝山红色研学游线路,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寻访淞沪抗战的历史遗迹,共同感受蕴藏在宝山土地中的红色文化。

  【典型意义】

  淞沪抗战遗迹真实反映了中国人民和军队团结一致,英勇抗击侵略的壮举,是中华民族无法忘却的记忆。检察机关持续深化军地协作机制,以高质效办案推动受损淞沪抗战遗迹得到抢救性保护,督促行政机关结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对各类抗战遗址遗迹开展起底式调查、认定和登记。同时,深入挖掘抗战遗迹的历史价值与教育功能,实现抗战遗迹保护与爱国主义教育的良性互动,以法治力量让革命精神得以弘扬。

  案例11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东极岛营救抗战文化资源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民间抗战 未定级文物认定 预防性保护

  【要 旨】

  针对民间抗战救护相关史迹未被纳入文物名录、缺乏保护利用等公益损害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凝聚多方力量,推动行政职能部门及时启动文物调查、认定程序,采取预防性保护措施。

  【基本案情】

  “小孩洞”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极镇青浜岛,日军“里斯本丸”号1942年10月2日运送英军战俘途经附近海域时被鱼雷炸沉。期间,日军对英军战俘实施海上屠杀。东极渔民见状自发营救384名英军战俘上岛,并将其中3名藏匿于“小孩洞”使其最终获救。“小孩洞”作为中英盟友并肩作战、共同抗击法西斯侵略的重要史迹,尚未被列入文物名录,未采取保护措施,伴随着游客到访等因素,有毁损、灭失风险。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5年4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将该线索逐级交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普陀区院)办理。在省、市检察院指导下,普陀区院通过实地勘查、调阅史籍、咨询专家等方式开展调查。经查,辖区东极镇青浜岛“小孩洞”是距离“里斯本丸”号沉没地最近的陆地,384名英军战俘被营救上岛后遭日军地毯式搜索,仅3名英军战俘依靠藏匿于“小孩洞”躲过搜索,得以向世界公开日军虐待、杀害英军战俘的暴行。“小孩洞”作为可靠隐藏地,是中英共同抗击法西斯侵略的见证。但截至调查时,“小孩洞”尚未纳入文物名录,无准确原址的官方文字、图片记录,无现场警示、防护围栏,伴随一系列自然、人为因素影响,其准确原址及其原貌存在毁损、灭失风险。

  因“小孩洞”所涉事件有涉外因素,普陀区院向省、市检察院请示汇报,并积极对接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外事办,均得到高度重视和充分支持。

  2025年7月1日,普陀区院立案办理。为查明公益受损事实,普陀区院召开专家论证会,解决“小孩洞”准确原址存疑、史迹定性待证、属地监管难等问题。经论证,“小孩洞”是“里斯本丸”号沉没、东极渔民营救英军战俘重大历史事件的史迹和纪念地,且位置明确、本体尚存,依据《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标准、登记和著录说明》等规定,符合提请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公布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标准。

  2025年7月8日,普陀区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该历史事件研究专家、文物专家及全国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听证,与普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区文旅局)达成保护首要、传承优先的共识。2025年7月10日,普陀区院向区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及时启动调查、认定程序,建立预先保护机制。2025年7月14日,普陀区院党组就该案向区委专题汇报,得到区委重视和支持。

  2025年8月20日,区文旅局回函,已第一时间成立工作专班,将“小孩洞”列入新发现文物调查线索,经现场调查、数据采集、定位测量等工作,已启动作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文物登记程序。同时,区文旅局联合属地政府,凝聚多方力量,以“小孩洞”活化利用为契机,与“里斯本丸”营救事件纪念馆、东极渔民营救英俘纪念碑等形成爱国主义教育路线,促进保护、发展和传承。

  【典型意义】

  民间救护是战争史上闪耀着人性光辉的重要篇章。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东极渔民英勇营救英军战俘的佳话广为流传。“小孩洞”作为东极渔民营救英军战俘事件的重要史迹,是“全民抗战”爱国情怀、“互救互助”国际同盟和“人道无国界”普世价值的历史实物见证。检察机关贯彻预防性保护理念,针对此类具有重大历史意义但未被认定为抗战文物的问题,联合行政职能部门通过专家论证、公开听证等方式方法凝聚传承保护共识,建立预先保护机制,启动新发现文物登记程序,落实保护效果,展现了中国人民淳朴善良的优秀品质和超越民族与国家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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