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渠道”购买演唱会门票?当心有诈|欧洲熟妇色XXXX欧美老妇多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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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近期发生的涉演唱会门票诈骗案件梳理分析后发现,‘内部低价票’‘代抢服务’‘屏幕共享退款’三类骗局高发,消费者务必通过官方平台购票,绝不向个人账号私下转账,拒绝开启陌生人要求的屏幕共享功能,购票后第一时间在官方平台验证票品信息。”随着演唱会的密集举办,票务诈骗案件也随之多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一票难求”的情况让不少粉丝急于求票,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种迫切心理实施诈骗,手段不断翻新,从虚假票务网站到信息窃取,再到“代抢跑路”,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演出市场秩序。

  “内部票”暗藏新型诈骗

  “我认识演唱会主办方,能拿到内部低价票,还能帮你优先选座。”此前,消费者王先生在某社交平台看到李某发布的此类信息后,立即私信咨询。李某随即发来伪造的与“主办方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明星签名照,甚至推送了一个看似正规的“抽奖领票”小程序。王先生信以为真,转账后发现被骗。

  据查,李某通过上述方式,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票款共计46万余元,案发前携带余款33万元失联。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获取演唱会内部票的事实,通过伪造证据、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除了“内部票”骗局,不法分子还常通过搭建高仿票务网站实施诈骗。消费者付款后,对方要么发送经修图软件修改的虚假电子票截图,要么直接失联。还有部分不法分子在闲鱼、QQ群等平台发布“员工票”“赠票转让”信息,要求消费者脱离平台担保,通过微信、支付宝直接转账或支付定金,一旦收款便立即拉黑,导致消费者“钱票两空”。更有甚者,高价倒卖假票或一票多卖,消费者持票到现场后,才发现二维码无效或座位已被他人占用,此时再联系卖家已无回应。

  法官提示,此类虚假票务诈骗行为不仅侵害消费者权益,更涉嫌违法犯罪。《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明确指出,禁止伪造、变造、倒卖营业性演出门票,违反者将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根据我国刑法,行为人虚构能购买演唱会门票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诈骗罪。对于消费者,应优先选择官方授权的票务代理,避免通过个人或无资质中介购票。购票后应做好票务验证,若发现票务信息未同步至全国文化市场监管平台,请立即终止交易并举报。

  切莫开启“屏幕共享”

  “您购买的门票出票失败,系统显示账户异常,需要配合银监会排查,才能办理退款。”市民周先生此前通过二手平台联系中介购买演唱会门票,支付后收到这样一条“客服”消息,对方随即发来一个链接,诱骗他开启屏幕共享,以“资金验证”为名操控其转账48万余元。

  据介绍,随着智能手机和无线网络的普及,“屏幕共享”逐渐成为不法分子窃取个人信息的新手段。由于“屏幕共享”会实时同步消费者的手机操作界面,诈骗分子能清晰看到银行卡号、密码、短信验证码等敏感信息,进而轻松地转走账户资金。

  此外,“代抢服务”也成为诈骗新幌子。一些不法分子或票务中介以“专业技术代抢”“100%成功率”为由,向消费者收取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的“代抢费”,实际并未开展抢票操作,或使用非法外挂软件抢票,导致消费者账号被封、票务作废。

  法官表示,此类通过“屏幕共享”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已违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石景山法院提醒,消费者通过中介购票时,需重点防范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尤其要注意支付环节的安全,坚决不开启屏幕共享功能,无论对方以“退款验证”“账户解冻”还是“信息核对”为由,都不能同意开启屏幕共享,若遇可疑情况,可直接拨打官方客服电话或反诈热线咨询。同时,可在手机上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开启来电预警和短信预警功能,以准确识别并预警最新的诈骗来电、诈骗短信并让警方及时收到反诈骗预警。

  此外,消费者不应脱离官方平台进行支付,警惕扫码付款、私加QQ或微信交易,下载票务软件时,应禁止访问通讯录、相册,最小化个人信息暴露,勿向陌生人提供身份证照片、银行卡信息,启用登录异常提醒和双重验证,强化账户安全。

  迟迟不出票警惕是欺诈

  此前,徐女士通过电商平台向某票务公司支付7140元购买了3张演唱会门票。购票时,该公司承诺“一周内出票”,但到期后却以“票源紧张”“需协调主办方”为由多次拖延,直至演唱会举办前一天,才向徐女士发送座位号等信息。然而,徐女士到场后刷身份证却无法入场,主办方经系统核查无对应身份信息,证实为假票。

  对此,徐女士以“消费欺诈”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对方退还票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徐女士的诉求,判决票务公司退还门票价款并另行支付三倍价款赔偿金21420元。

  法官解释称,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若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则按500元计算。

  “消费者若遭遇‘迟迟不出票’或发现购票后无法入场,需警惕消费欺诈,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权益,避免损失扩大。”法官提醒,发现被骗后立刻联系支付平台申请紧急止付,金额过大需立即报警。同时,应及时固定证据,保存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对方账号信息,截图诈骗者社交账号主页及收款实名信息等。

  需注意的是,微信聊天记录需保存原始载体,转账凭证应包含交易单号、收款方实名信息等关键字段,打印带银行电子签章的转账凭证。若已收到假票,拍摄票面照片及入场失败视频作为证据。最后,可多渠道进行投诉与报警,线上可通过“国家反诈中心”App或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提交材料;在闲鱼等交易平台发起投诉,申请信息披露和冻结对方账户。

  针对相关平台出现的监管不足问题,石景山法院建议,电商平台要落实监管责任,对高流量票务卖家实施保证金制度,出现票务合同诈骗事件时优先赔付消费者损失;通过大数据识别同一账号高频抢票等异常购票行为,自动触发人工审核;针对演出旺季等重要节点完成票务监管系统升级,重点打击“代抢+转卖”新型黄牛模式。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林雨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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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