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学期起 北京减免幼儿园学前1年儿童保教费|69精品人人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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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9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 《北京市落实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北京市落实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精神,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免保育教育费对象和标准

  (一)免保育教育费对象

  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各区减免本市内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

  (二)免保育教育费标准

  1.公办幼儿园。按照所在区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住宿费、代办服务性收费等)免除。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其与所在区教育部门约定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住宿费、代办服务性收费等)免除。

  3.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所在区教育部门核定的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减免,具体标准由所在区教育部门核定。高出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二、财政补助分担办法

  (一)财政补助方式

  对因免保育教育费导致幼儿园收入减少的部分,由区财政部门统筹中央、市、区财政补助资金补助幼儿园,用于保障区域内幼儿园日常运转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二)财政补助资金分担方式

  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市、区共同承担。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各区普惠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逐区核定免保育教育费实际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各区幼儿园免保育教育费实际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和对应在园儿童人数确定各区财政补助总规模,扣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市区财政各按照50%比例负担。各区逐园据实做好免费相关保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自行保障区域内免保育教育费所需资金。市财政局、市教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统筹做好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相关工作

  (一)妥善落实特殊群体资助政策

  各区在落实国家统一实施的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基础上,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群体,继续按本市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规定做好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

  各区财政、教育部门要落实《学前教育法》要求,完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落实本市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进一步强化公办幼儿园财政保障,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确保幼儿园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提升办园质量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各区要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区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本区实际,综合考虑区域内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等情况,分类细化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标准,制定财政补助办法。各区财政部门要落实区级投入责任,统筹用好中央、市级补助资金和区级财力,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按需据实补助区域内幼儿园。各区教育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办园行为,组织责任督学开展专项督导,确保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平稳有序落地。

  (二)严格规范管理,夯实基础工作

  各区财政、教育部门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日常监控,强化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严禁拖欠教师工资。对已预收保育教育费的幼儿园,各区教育部门要及时纠正并加强指导,按相关标准及时退还。各区要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拨缓拨相关补助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各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学前教育学籍管理,扎实做好教育事业统计、教育经费统计等工作,认真审核在园儿童人数等基础数据,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不重不漏。

  (三)做好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氛围

  各区要多渠道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畅通反映问题渠道并公开监督方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北京市落实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要求,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市财政局、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落实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制定目的

  《实施方案》旨在按照国务院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学前教育实际,制定本市落实学前免保育教育费具体措施,有效降低学前幼儿家庭教育成本,提高本市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要内容

  (一)政策实施时间

  自2025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新政。

  (二)免保育教育费对象

  免保育教育费对象为本市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减免费用为保育教育费(不含住宿费、代办服务性收费等)。

  (三)免保育教育费标准

  1.公办幼儿园:按照所在区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免除。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其与所在区教育部门约定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免除。

  3.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所在区教育部门核定的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减免,高出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四)财政补助分担办法

  对于因免保育教育费导致幼儿园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部门对幼儿园给予补助,相关资金由中央、市级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各区负责统筹中央、市、区资金,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

  (五)持续落实特殊群体资助政策

  各区在落实国家统一实施的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基础上,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群体,继续按本市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规定做好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是细化实施方案。各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综合考虑本区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等情况,分类细化财政补助标准,制定补助办法。

  二是明确监管责任。各区教育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做好宣传解读,畅通反映免保育教育费有关问题的渠道并公开监督方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要组织责任督学开展专项督导,规范办园行为。

  三是严格规范管理。各区要强化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严禁拖欠教师工资。各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学前教育学籍管理,扎实做好教育事业统计、教育经费统计等工作,认真审核在园儿童人数等基础数据,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不重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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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