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别让身份被“偷”去开公司了!|欧性猛交ⅹxxx乱大交
“被法定代表人”“被股东”“被入职”……近年来,在市场主体登记中被冒用身份、被冒名签字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侵犯公民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如何有效遏制此类乱象?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后,又该如何依法维权?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发布《平谷法院市场主体登记类行政案件审理情况报告(2020-2024)》(以下简称《报告》),通报该院近5年此类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6则典型案例。
《报告》显示,此类案件数量近5年呈稳中有升态势,存在潜伏期长、发现认定难、证据收集困难等特点。此外,多数涉案公司的登记由代办人员操办,其中存在大量无照经营的“黑代办”,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晓蓉表示,这类案件审理结果牵涉主体多,权益平衡难,市场主体登记行为的处理影响公司经营稳定性、善意第三人利益及交易安全,处理中需审慎权衡各方利益。
在其中一起典型案例中,苏某称其于2004年被冒名登记为某公司股东,直至2021年,自己才发现此事并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起诉已超过法定的5年最长起诉期限,故裁定驳回起诉。
对此,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郑淑君提示,公民务必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一旦丢失,第一时间挂失并补办,最大限度降低被冒用风险。“定期自查是关键,建议公众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定期进行自查,做到早发现早维权。发现被冒名登记后,应立即采取维权措施,切勿拖延,以免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法律救济机会。”郑淑君说。
在通报的另一起案件中,某公司提交材料申请将法定代表人由周某变更为王某,北京市平谷区市监局当日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后周某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该公司据以变更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周某据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变更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变更登记核心依据的股东会决议已被生效民事判决否定,该变更登记缺乏事实基础,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当利害关系人认为市场主体登记所依据的基础民事法律行为存在无效、不成立或可撤销的情形时,建议优先通过民事诉讼确认该民事行为的效力。”郑淑君建议,在此基础上,相关主体可以再根据判决结果向行政机关申请撤销错误登记,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登记,此举将显著提高成功率,这也体现了“民行衔接”的维权路径。
对于涉市场主体登记的市场乱象,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建议,严格审查代办登记中介机构的资质,严厉打击“黑中介”,加大对空壳公司、买卖公司的查处力度,将疑似“关门”“跑路”的公司及时收入数据库,并进行风险标记。
该负责人表示,与此同时,相关市场主体应进一步尽到符合常理的注意义务,如对较为明显的、一般人皆能看出的虚假签名以及虚假身份证件,具备基本的分辨比对的审核意识和能力。
此外,《报告》建议,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以及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严格落实相关人员的线上核验,确保信息比对的精准性。
王晓蓉表示,法院将持续深化府院联动,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推动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的长效机制。同时强化司法建议,促进登记审查制度完善与监管水平提升,并加大普法宣传,提升公众防范意识与维权能力。以此形成打击冒名登记、维护市场秩序的合力,营造更加诚信、透明、安全的营商环境。(本报记者 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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