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探险出事谁买单?多方责任纠葛解析 |伴郎粗大让我高潮了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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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伴郎比我高没事吧
3. 伴郎比自己高合适吗
近年来,户外运动成为越来越多人喜爱的休闲方式。登山、徒步、骑行等,成为年轻人亲近自然、释放压力、挑战自我的新选择。
户外运动亦伴随高风险。据中国探险协会《2024年度中国户外探险事故报告》不完全统计,徒步已成为户外事故的“重灾区”。2024年全国已知事故中,徒步项目涉及822人,占总事故人数的73%;登山则是死亡率最高的项目,24起事故中造成17人死亡,占全部死亡人数的20%。
户外运动事故责任应如何划分?如在网红“野景点”发生意外,平台或推荐者是否需担责?《法治日报》记者围绕这些问题采访了多位法律专家。
游客:自甘风险原则下的责任主体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栾燕指出,游客在明知风险的情况下自愿参与活动,通常需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如有组织者,则组织者应承担责任。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身行为及后果作出准确判断。依据“自甘风险”原则,游客明知景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前往的,属自身过错导致损害,应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违规探险组织者:未尽安保义务需担责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黄忠表示,依据民法典,探险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参与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判断是否尽到义务,需结合活动是否有偿、风险等级、参与人数、救助情况等综合考量。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叶刚进一步指出,组织者通过网络召集参与者前往“野景点”,常面临天气突变、救援缺失等高危情形,极易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此类组织者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所规定的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其民事责任主要源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组织者应在活动前对路线、天气、地形等进行专业评估,核实自然灾害风险,并评估参与者体能、技能匹配度。如未充分评估风险、未履行警示义务、缺乏应急救援等,即构成义务违反,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王叶刚说。
发布“野景点”攻略的用户:过错与营利是关键
栾燕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推荐者是否承担责任,应综合其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是否因此营利、情节严重程度等各方面因素予以考量。
“如推荐者明知相关景点或旅游线路的重大危险情形、明知相关景点为未开发景点等仍予以推荐,未进行相关风险提示的,则有可能被认为对他人参考其攻略进行游玩而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具有过错或主观故意。若推荐者通过一定手段扩大该攻略的宣传或通过该攻略营利,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营利目的、情节严重。推荐者基于前述情况,很可能被判令承担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栾燕说。
王叶刚补充,如果推荐者在攻略中推荐的行为或路线违反了法律规定,则应当认定其存在过错。否则可能需结合推荐者的职业、攻略的影响范围及受众群体等因素综合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
除民事责任外,推荐者还可能面临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例如,推荐者的行为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乱,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推荐者的行为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依照刑法可能被认定为犯罪,面临刑事处罚。
普通用户与网红博主:注意义务有高低
王叶刚指出,网红博主受社会关注的程度较高,其行为的影响范围较大,因此,其在实施推荐行为时的注意义务也应当高于普通人,在损害事故发生后,与普通用户相比,认定网红博主存在过错的可能性更大。
“一方面,网红博主粉丝众多,影响范围更广,对其要求的注意义务应更严格。而普通用户发帖的曝光率低,影响范围小,对其责任的认定不应过于严苛。另一方面,网红博主发布同质内容多,尤其是专职的旅游博主,对于非常规旅游行为和路线存在的风险理应更为了解,应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而普通用户掌握的专业知识少,对风险并不敏感,对其责任的认定同样不应过于严苛。”王叶刚说。
网络平台:提示与审查义务并存
栾燕认为,平台对用户发布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审查义务,其推荐机制也会影响相关攻略的传播,故具有一定的风险提示义务,如未尽到必要提示义务或在收到投诉举报信息后未能及时核实、下架相关攻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黄忠指出,网络平台通常对“网红打卡地”攻略无实质审查义务,除非平台已知或者应当知道该类攻略存在对人身、财产的危险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害发生,否则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王叶刚看来,平台可能需要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和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合理、谨慎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种责任亦属于过错责任,若平台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网红打卡地”攻略可能导致的风险作出了提示,对已发现的不合规的攻略采取限流、删除等必要措施,对损害结果无过错的,则无须承担责任。
(本报见习记者 丁一 本报记者 赵丽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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