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国产成人免费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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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0月13日电 据司法部微信公众号13日消息,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本批案例聚焦整治“乱检查”“乱罚款”专题。各地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推进过程中,强化个案监督、推动制度完善、深化数字赋能,大大提升了行政检查的精准度和有效性,有效遏制了“乱罚款”现象,切实为企业松绑减负,让企业直观感受到执法温度与法治诚意。本次发布的8个典型案例,集中呈现治理“乱检查”“乱罚款”中的实践成果,诠释了行政执法监督在纠治执法乱象、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是严查主体资格,坚守依法行政底线。针对涉企检查中“主体不适格”问题,各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加强监督,完善制度机制,坚决杜绝无资格、越权检查等行为。案例1中,对街道办事处违反“严禁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规定的问题,天津某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以个案整改推动区域内行政检查主体和行为统一规范。案例2中,贵州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针对县交警大队辅警独立执法的问题,从个案问责延伸至程序规范,厘清辅助人员权责。

  二是治理过度检查,保障企业安心经营。针对涉企检查 “频次过高、重复扰企”问题,各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强化监督联动、创新工作模式,推动行政检查从“分散随意”优化为“统筹高效”。案例3中,内蒙古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合监督,指导行政执法部门纠正乱检查行为,促进区域内高风险领域检查模式优化。案例4中,湖北某市生态环境局勇于自我纠错,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以个案整改切入,发挥党委、政府统筹引领作用,推动全市形成“自查自纠+全域规范”的规范涉企检查工作模式。

  三是纠治违法行为,维护执法公平公正。针对“违规设定罚没指标、程序违法”问题,各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坚持“纠错问责+制度补漏”双管齐下,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案例5中,河南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纠正县消防救援大队下达罚没指标的违法行为,彰显行政执法监督主动纠治执法乱象、规范执法行为的作用。案例6中,江西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对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在责令纠正、暂扣涉事人员证件并移送纪委监委追责的同时,推动全县健全执法责任与过错追究制度,从个案纠错带动制度完善,杜绝“程序空转”。

  四是规范事实认定,确保处罚精准合理。针对“事实不清、重复处罚”问题,各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秉持过罚相当的执法原则以及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要求,推动行政处罚事实认定从“模糊随意”向“清晰合理”转变。案例7中,山东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纠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不当问题,指导其根据具体事实依法适用不予处罚规定,实现从个案纠偏到执法理念优化的深度转变。案例8中,吉林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在指导县林业局纠正重复罚款问题的同时,推动执法部门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打破部门壁垒,避免企业因部门协作漏洞而承担额外负担。

  下一步,司法部将持续深化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与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各地加大对违法执法行为的追责问责力度,将专项行动的整治成效切实转化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附: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天津某区监督某街道办事处

  违规安排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 第三方机构检查 无证执法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有群众向天津某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反映,有两人自称系某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未出示证件擅自进入其经营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针对此问题,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经调查核实,该街道办事处聘请第三方机构提供政策性、技术性等安全生产监管辅助工作,涉事二人为第三方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明确规定:“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对于街道办事处安排第三方机构人员独立开展行政检查的违规行为,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要求其立即纠正,并制发有关文件,进一步规范街镇涉企行政检查。

  【典型意义】

  基层行政执法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执法的规范性直接影响企业和群众的法治感受。本案中,街道办事处违规安排第三方机构人员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检查,违反“严禁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的规定,存在主体不适格、程序违法等问题,侵犯了经营者权益,损害了行政执法公信力。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快速核查、责令街道办事处纠正违规行为,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同时,在对个案进行整改的基础上,制发文件规范行政检查,以个案查纠扩大类案整改效果,为规范实施行政检查提供明确指引。

  案例二

  贵州某县监督县交警大队

  无执法资格人员独立实施行政检查案

  【关键词】

  执法监督 无执法资格人员独立执法 扫码入企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贵州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查阅行政执法检查台账及记录表发现,2025年3月,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名辅警涉嫌独立对当地多家企业实施行政检查。针对此问题,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经调查核实,涉案2名辅警独立实施行政检查情况属实。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县公安局举一反三,系统治理。县公安局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交警大队负责人及2名辅警进行了谈话提醒和批评教育。同时,按照“扫码入企”要求,由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申请、出示检查二维码后入企检查,实现执法检查全程留痕、全程监督,从源头上防范乱检查问题。

  【典型意义】

  无执法资格人员违规独立开展执法活动,违反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的基本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规定:“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本案中,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查阅台账,精准发现辅警违规独立实施行政检查的问题,督促县公安局对交警大队负责人及涉事辅警作出处理,明确了执法辅助人员与正式执法人员的权责边界,倒逼执法部门强化内部人员管理与资格审查,杜绝辅助人员独立执法。同时,运用“扫码入企”破解症结,从事前申请、事中规范、事后评价三个方面,全方位推动行政执法检查效能提升。

  案例三

  内蒙古区市两级共同监督某市

  应急管理部门检查方式不合理案

  【关键词】

  检查方式 挂牌督办 共同监督 综合查一次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内蒙古某矿业公司向自治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反映,该公司位于某市的2个下属企业,2024年共接受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各类行政检查和指导44次,接待检查人员336人,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工作专班对该问题线索挂牌督办,自治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与当地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共同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组成工作组,深入了解有关情况。经调查核实,企业反映问题属实,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缺乏统筹协调,存在检查流程优化不足、能联合检查未联合、检查频次偏高的情况。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制发督办函,责令市应急管理局立即整改。市应急管理局迅速落实,加强工作统筹,实施“综合查一次”,从源头上减少重复检查。2025年以来,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同类企业的行政检查频次较2024年同期降低33%,问题发现率提高29.6%。

  【典型意义】

  入企检查频次过高、人数过多,随意检查等问题严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节奏,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企业反映强烈,是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的突出问题。本案中,内蒙古自治区专项行动工作专班挂牌督办,区市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上下联动、共同发力,有效回应企业关切,查实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执法部门积极完成整改,指导其制定长效举措,提升行政检查质效。该案体现了强化层级联动监督对推动执法模式优化、纠正执法偏差、规范执法部门履职的重要作用。

  案例四

  湖北某市监督指导市生态环境局

  自查整改检查频次过高案

  【关键词】

  检查频次过高 自查整改 全面规范

  【基本案情】

  根据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2025年3月,湖北某市生态环境局自查发现,2023年至2024年,该局两年内对某化工企业开展行政检查75次,存在检查频次过高问题。该局主动整改,并将情况同步通报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

  【监督处理】

  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积极指导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整改、健全相关制度,共同向该市党委、政府汇报相关工作情况。该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针对市生态环境局自查发现的问题,推动全市行政执法部门举一反三,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按照工作部署,推动全市建立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制度,整合检查事项和检查内容,落实检查计划备案制度,指导行政执法部门合并相近检查任务,推行“综合查一次”,实现一次入企、全面核查。2025年上半年,该市涉企行政检查次数较2024年同期降幅达50%,问题发现率提高了21.4%。

  【典型意义】

  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与统筹推动,是专项行动从个案整改上升为全域治理,系统破解涉企行政执法问题的关键保障。本案中,市生态环境局及时自查整改过度检查问题,展现出执法部门自我纠错的责任意识;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在做好个案指导的基础上,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向市党委、政府专题汇报,以个案促规范,推动全市执法部门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现“整改一案、规范一地”的良好效果,为各地建立健全“党政统筹+部门联动+制度完善” 工作模式,整治执法乱象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经验。

  案例五

  河南某县监督县消防救援大队

  违规设定罚没指标案

  【关键词】

  罚没指标 以罚代管 规范考核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河南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在监督指导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时,发现近半年全县23个街镇消防领域行政处罚案件呈“整齐化”特征,每月处罚案件数量稳定在2-3件,罚款金额集中于2000-2500元区间。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高度关注此反常情况,依法启动执法监督程序。

  【监督处理】

  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在与执法人员谈话中得知,县消防救援大队通过微信工作群下达“月度指标”,要求各街镇必须完成“行政处罚不少于2件、罚款金额不少于2000元”的硬性任务,并设置“群接龙打卡+月末通报”的考核要求。据此,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向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其立即取消处罚数量、金额考核要求,纠正以罚款为目的的执法导向,规范考核指标体系,杜绝以罚代管、执法不规范不严谨等问题。

  【典型意义】

  设定罚没指标,背离行政执法初衷,严重影响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损害政府公信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明确要求,严禁下达罚没指标。本案中,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敏锐察觉行政处罚案件的异常特征并深入调查,监督县消防救援大队限期整改,从根源上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有力纠正错误的执法导向,彰显了行政执法监督在主动发现和纠正执法偏差、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案例六

  江西某县监督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

  违规罚款案

  【关键词】

  交通运输 不出具执法文书 当场收缴罚款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江西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接到群众反映,该县交通运输局存在不出具执法文书、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等问题。针对群众反映问题,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经调查核实,2025年4月7日,县交通运输局某治超站执法人员曹某、执法辅助人员汪某等人巡查时发现某货车超载,在执法人员不足2人、未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曹某对司机处罚款2100元。罚款由汪某微信代收,并且没有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罚款直至4月15日才上缴财政账户。曹某等人的行为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程序以及罚款收缴方式等规定。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责令县交通运输局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深剖问题根源,制定切实整改措施,并同步将问题线索移送至县纪委监委。在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的监督指导下,县交通运输局暂扣曹某行政执法证件,并按照县纪委监委意见,对曹某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深刻检讨。同时,在全局开展警示教育和专题培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意识,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典型意义】

  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直接关系货车司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多项行政执法基本要求,既侵害了群众的财产权与知情权,也破坏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与公正性。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接到群众反映后迅速核查、精准定性,依法责令交通运输局限期纠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并将问题线索移送纪委监委,形成监督合力。同时,推动全县建立健全配套机制,明确执法人员的权责边界与责任后果,以制度建设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

  案例七

  山东某县监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罚款决定事实认定不清案

  【关键词】

  水土保持补偿费 事实认定不清 过罚相当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某公司向山东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反映,在该公司已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况下,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仍以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为由,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对此问题,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经催告,已于期限内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符合《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明确的违法行为轻微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而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事实不清,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督促其及时纠正,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

  对“事实认定”与“过罚相当”的把控,是衡量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的关键标尺。本案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把握不准,在企业符合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时,仍要对企业进行处罚,削弱了企业对执法公信力的认同。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督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时纠正执法偏差,避免因事实认定疏漏导致执法失当,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为营造“宽严相济、公正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案例八

  吉林某县监督指导县林业局

  自查整改重复罚款案

  【关键词】

  自查自纠 重复罚款 信息共享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吉林某县林业局在自查过往案件时发现,对某合作社侵占林地修建构筑物的处罚决定,与此前该县自然资源部门查处的违法占地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交叉认定违法占地面积、重复罚款的问题。县林业局立即启动整改纠错程序,并将有关情况同步通报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

  【监督处理】

  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与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共同研究推进整改工作。经研究,县林业局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重新对案件违法事实进行认定,并于2025年6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指导下,县林业局与县自然资源局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防止重复处罚情况再次发生。

  【典型意义】

  重复罚款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加重企业和群众的负担,严重削弱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本案中,县林业局自查发现重复罚款问题,展现自我纠错的担当。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迅速介入,与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协同推进整改,督促指导县林业局依法全面认定事实,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以个案整改推动制度建设,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打破部门间信息壁垒,实现数据互通、执法协同,提升整体行政执法效能,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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