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中央社会工作部、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答记者问|亚洲国产精品久久久久秋霞影院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题:中央社会工作部、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
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59号、第6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中央社会工作部、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这两部法律修改的背景、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什么?有何重要意义?
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宪法关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规定的立法实施,自施行以来,在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大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高度,强调加强基层治理、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要性,对完善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制度、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取得重大成就。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有必要认真总结基层治理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对两部法律进行修改完善。这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基层治理全面领导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要。
此次修改,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加强党对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领导贯穿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二是把握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定位,巩固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研究吸收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同时为地方探索留有空间。四是坚持系统观念,对两部法律调整的类似情形作一致性规定,对城乡情况确有差异的,作出符合实际的规定,并做好与其他法律的衔接。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坚持和加强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的规定,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增加民主协商的专门规定,完善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机制,完善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保障制度等。
这两部法律的修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基层治理领域的生动实践,对于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增强城乡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效,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有关方面要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实施准备工作,确保两部法律全面有效实施。
问:抓好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在加强党对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基层是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基层治理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本地区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支持和保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此次修改,强化党对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在村(社区)的基层组织领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关键环节的引领把关作用;并将严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政治关、“四议两公开”、“一肩挑”、交叉任职等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
问:大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保证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方面规定了哪些制度举措?
答: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和生动实践。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发展基层民主、巩固基层政权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彰显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真实性、广泛性和有效性。此次修改,完善村(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机制,进一步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证村(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一是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保障村(居)民依法行使选举权;二是明确和规范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民主协商,使群众的诉求表达更加畅通有效;三是健全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等民主决策机制;四是完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民主管理规定;五是完善村(居)务公开、村(居)务监督等民主监督内容。
问:贯彻落实党中央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规定了哪些方面的要求?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保证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权力给基层、基层事情有人办。近年来,各地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持续深化为基层减负工作。此次修改,贯彻落实党中央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进一步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需要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或者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给予必要的条件保障,为村(社区)减负提供法律依据;从经费、设施、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对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作出了规定;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项目筹资机制,村集体经济支持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驻在农村的有关单位、驻社区单位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等方面的规定,为村(居)民委员会链接各方资源、引导各方力量参与乡村治理、社区治理提供机制保障。
问:推动基层群众自治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对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作了哪些完善?
答:此次修改,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宪法、法律规定,回应发展需要和工作实际,落实为基层减负、保障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职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一是加强宣传引导方面,支持和引导村(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二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协助组织村(居)民参与群防群治,协助处理信访事项和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三是强化服务保障群众,聚焦老有所养、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等,关心关爱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困难村(居)民;四是引导各方参与,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和服务;五是规范物业管理服务,回应居民诉求,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依法履责,协助调解物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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